欧盟非路用发动机排放要求简介
——认证背景
欧洲国家对于进口产品实施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并且对国内外产品实施不同的认证程序。欧盟非路用发动机法规体系,最早于1997年12月16日发布的指令97/68/EC,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安装在非道路移动式机械上内燃机的气体及颗粒污染物。指令于1999年1月1日生效,覆盖的范围为37kW-560 kW的压燃式内燃机。
欧盟于2004年4月21日发布指令2004/26/EC,对指令97/68/EC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此指令覆盖了19 kW~560 kW 的柴油发动机,并增加了压燃式内燃机的ⅢA,ⅢB和Ⅳ阶段的分类,排放标准及实施时间。
2011年11月16日,欧盟发布了非路用移动机械最新修订指令2011/88/EU,该指令是对97/68/EC指令的第7次修订,本次指令修订主要涉及弹性计划销售的相关规定,同时提到基于车用重型发动机即将实行欧六,非道路发动机也正在酝酿推出欧五排放阶段。
——法规要求
1、在IIIB阶段开始实施的3年内允许制造企业申请弹性计划。(弹性计划(Flexibility Scheme),是指在发证机构批准之后,允许发动机制造企业在两个相连的排放阶段之间,销售一定数量不符合当前排放阶段但符合之前排放阶段的发动机。)
2、在获得发证机构批准后,在特定的按照功率划分的发动机类别内(划分见下表),制造企业每年允许销售的满足IIIA阶段但不符合IIIB阶段的发动机数量,不能超过该功率范围内年销售总量的37.5%。
3、制造企业也可以申请销售固定数量满足IIIA阶段但不符合IIIB阶段的发动机,具体发动机数量如下所示:
Engine category P(kW) |
Number of engines |
37≤P<56 |
200 |
56≤P<75 |
175 |
75≤P<130 |
250 |
130≤P<560 |
125 |
——适用设备
1. 工业钻探设备:压缩机等;
2. 建筑设备:轮式装载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装载机、液压挖掘机等;
3. 农林设备:旋耕机等;
4. 路面维护设备:平地机、压路机等。
——排放标准
2004年4月1日起,欧盟对非路用发动机开始引入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排放标准;2005年2月1日起,农林类拖拉机也引入同样的排放标准。
第三阶段的排放标准分为IIIA阶段和IIIB阶段。其中2006-2008年执行IIIA 阶段的排放标准,从2011-2013年执行IIIB 阶段的排放标准。
2014年起,针对净功率超过56KW的非路用车辆开始执行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欧盟非路用发动机排放限值
印尼SNI认证、印度ARAI认证、印度BIS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欧盟CE认证、泰国TISI认证、澳大利亚WORKSAFE认证、美国DOT认证、菲律宾PS认证、马来西亚SIRIM认证